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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主要運行模式及其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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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yfm1053.com 發稿日期:2011-1-24
- 【搜索關鍵詞】:農業保險研究報告 投資策略 農業保險市場分析 發展前景 競爭調研 趨勢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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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中國財經公關行業市場全景調研及投資 本研究咨詢報告由中研普華咨詢公司領銜撰寫,在大量周密的市場調研基礎上,主要依據了國家統計局、2011年中國網上銀行行業投資分析及市場預測深度研究報 網上銀行是指銀行通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包括銀行傳統業務和新興業務在內的各種金融服務。對銀行而言2011年中國集團財務公司行業發展趨勢分析及深度研究預 在總分公司治理結構下,集團總部于各成員單位可以采用直接轉賬的方式達到資金歸集與匯劃的管理目標2011年中國擔保行業發展趨勢分析及深度研究預測報告 從早期的高新技術投資擔保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從融資性擔保到合同擔保、金融產品擔保和其它非合同2010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十二五"時期,必須繼續堅持把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中,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2010年12月28日,在保險業情況通報會上,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談到"發揮保險功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時,將"服務和支持"三農""作為第一條進行了總結和闡述。在新形勢下,農業保險要以什么模式發展?從哪里入手?有什么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
在我國,農業問題舉足輕重。但由于農業"靠天吃飯"的性質以及災害無常等原因,導致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具有較高的風險,需要有一種機制來分擔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風險,農業保險也就應運而生了。
農業保險主要運行模式及其對比分析
農業保險運行模式主要指農業保險供給的主要途徑和方式,包括:供給主體、供給方式、理賠形式、風險分擔等內容。其劃分方法多樣,按照不同組織形式可劃分為:商業公司型、互助保險型、基金運作型、農業合作社等模式;按照企業政府不同的合作形式可劃分為:政府主導型、商業運作型、政府支持商業運作型3種模式。本文主要根據政府企業不同合作方式來劃分,三種模式具備不同的優勢和特點。
(一)模式界定
政府主導型。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直接經營,強制農民參加保險,提供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及經營管理費用,給予財政稅收優惠,出險后,賠款由政府財政兜底。前蘇聯、東歐采取的主要是這種農業保險的運營模式。
商業運作型。商業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農民自愿投保。這種模式與經營其他險種完全相同,保險公司自負盈虧、負責承保理賠服務、自擔風險,政府沒有任何干涉。我國在1992年至2006年前后,采用完全市場化的模式,實現農業保險供給。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運作型。結合上述兩種模式,由政府統一制定經營運行規則,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政策支持;各商業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承保和理賠服務。目前,許多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如:美國、西歐、日本均采用這種模式。
(二)比較分析
政府主導模式。從蘇聯和東歐歷史看,采用政府主導模式供給農業保險時,政府使用強制力保證實施,農民通常被強制投保,所有在農業保險范圍內的農作物、設施等均被納入保險責任范圍,農業獲得的風險保障廣度和深度較高,能夠達到"應保盡保"的要求。但是,這種模式存在非常重要的缺陷,包括:由于政府需要全額支付賠款、經營管理費用、大部分保費,財政壓力非常大,加之缺乏專業保險公司人才和技術力量,使完全政府供給的農業保險資金壓力大,服務人員官僚作風嚴重且專業技能缺失,導致保險服務效率和質量很差。最終,利用該模式運行農業保險的國家均采用了其他模式進行轉型。
商業運作模式。1992年至2006年間,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中國保險業也逐步探索利用市場機制解決農業保險供給問題,由商業保險公司制定條款、費率,為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承保,并提供理賠服務。相對于政府主導模式,商業運作模式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保險公司也利用人才技術優勢降低了農業保險的運營成本,保險服務質量有所上升。但是,完全市場化的農業保險無法實現"應保盡保",保費規模逐年萎縮,2005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一度降低到7.3億元,市場并未解決農業保險這一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根本原因無非是"買不起"和"不愿賣"兩個方面:由于保險公司失去財政兜底,而農業保險自身又存在"高風險、高賠付、高費用"的問題,厘定費率較低必然導致"不保不賠,少保少賠,多保多賠"的局面,保險公司不愿意供給;如果保險公司設計產品時提高費率,以補償高風險、高成本帶來的經濟損失,農民又會認為價格過高而不愿購買。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運作模式。由于政府主導和商業運作模式都難以保證對農險產品的有效供給,很多國家、地區開始探索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模式,若二者有效結合,則能發揮兩種模式的優點,實現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即利用商業性保險公司原本就有的經營農險的技術和專業人才,大大節省政府建立制度的成本、集中精力做好督導工作;商業保險公司在政府補貼下,更有力量開發農村保險市場,并且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對于行業創新和提高理賠服務質量都有好處。但如果該模式中政府與商業主體合作不善,則會在運行中暴露出兩種模式的不足:財政壓力過大且運作效率低下、專業人才和技術不能充分發揮,難以實現對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發達國家政府支持下
商業運作模式的啟示近年來,發達國家在農險運作領域,一般都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模式,并且逐步完善成熟,對我國政策性農險運作有如下啟示:
(一)制訂完善的法律制度
日本在制度建立方面最具代表性,1929年時,就曾經頒布過《牲畜保險法》和《農作物保險法》,并在1947年又將其修改合并為《農業災害補償法》,從組織結構、政府職責、強制保險范圍、費率厘定、賠款計算、政府補貼到再保險等,都有明確的規定與實施細則。
(二)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直以來,美國政府都在通過多個環節對農業保險提供大力支持和補貼,主要包括:一是提供保費補貼,通過提供農險費率直接補貼(比例因險種而異,一般為投保農民所交保費的50%至80%),占財政補貼的比例接近70%;二是向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業務費用補貼,聯邦政府向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業務費用補貼,可達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業務費用(包括定損費)的20%至25%,還鼓勵各州政府根據實際州財政情況提供額外專項補貼;三是實行稅收優惠或減免,凡參與農險計劃的私營保險公司,除繳納1%至4%的營業稅外,一律免交其他稅賦;四是向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降低私營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三)由獨立的市場主體承保
西歐和美國是利用市場充分競爭,降低農險運營成本較典型的區域。政府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交給專營機構來運營:西歐是由互助保險社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競爭承辦農業保險業務,美國是由私營保險公司來承辦。競爭的結果促使業務質量提升和服務水平改善,推動農險行業快速發展。
早在19世紀,世界上已經有國家開始嘗試探索農險的運作經營。經過一百多年,農險的運行模式已由單純的政府主導、單純的商業運作,過渡到了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模式。而現今,農業保險運行的模式探討,仍是保險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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